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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人 更新:2024-08-29 13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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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官府控制行会的
主要目的,一是征收商税,过税和住税是宋代商税的两大主要税种,其中过税主要征之于从事转运贸易的行(性)商,住税主要征之于有固定店铺摊点的坐贾,行会商人作为城镇坐贾的主体部分,因而是住税的重要征收对象。二是实行科配。“科配”的本义,是强制性分派,因此也有科率、科索、科敷、均配等名目。如果是强制性分摊购买,一般称之为科买,也叫科市、配买、回买等;如果是强制性分摊出卖,则可称为科卖、配卖等。根据王曾瑜先生研究,科配是宋代城乡并行的摊派,不独行于城市。[10]对于城镇的行会商人来说,科配主要是应付宫廷、官府对各项商品的需要,其性质属于行会商人承担的差役,即行户利用自己的资本和经营的商品,在流通领域轮流着为官府服役。[11]官府向行户科配物品时,并不是平均分派给全体行户,而是根据各行利入厚薄和“行人等第”即应役行户户等之高低进行摊派,利入多的行业及上等行户分摊的多,利入薄的行业及行户分摊的少。各行会之行户轮流应役,大抵是每旬一轮,谓之“当旬”。这种量力科配的原则,较能与行业差别和行会成员的经济状况相适用。具体地说,行户承担的科配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,以买为主。买即科买,官府在年初下达科买的品种和数量等计划,要求“给限供纳”。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规定,宫禁“取买物许于杂买务下行收买”,“各令行人等第给限供纳”。[12]宋仁宗皇佑四年又规定,宫禁所需诸物,“先须勘会库务委阙者,方得下行”。[13]即官府仓库的现存物品中没有的才能向行户配买。总之是“京师供百物有行,官司所需,皆并责办”。[14]各地方官府需要的物品也大都由行户供应,所谓“州军县镇遇有抛买,依前下行户供应”。[15]官府有临时需要而库存不足时,也常常追加科买额。官府向行户科配的内容还包括科卖,即由行户负责销售官府的剩余物资。宋真宗时,曾诏令将官营作坊制造的“无字号、不及色额器物钗钏,即付行出卖”。[16]宋神宗时,河北路为筹措推行青苗法的本钱,将朝廷调拨的“山东绢配卖与诸州军坊郭人户,每一匹估钱一贯五百三十文至一贯六百文以来,限半年纳钱,尚有近下等第人户有破卖家财方能贴赔送纳了当者”。[17]官府有时还把难以出售的茶、盐、酒等官营禁榷专卖物品摊派给行户代销。如宋孝宗时,官营场务将“积压年深,以致陈损不堪食用”的陈茶,“多是科抑铺户,或令栏头认数出卖,拘收价钱”。[18]有的地方把官营场务的酒“勒令行老挑担抑表,立定额数,不容少亏”。[19]
行会商人除向官府承担科买、科卖物品等任务外,还要协助官府检查官物的质量。“官物不限多少,并差行人看验”。[20]官营手工业作坊中的质量检验工作也常常差派行户负责。如南宋将作监文思院制造金银器物,向来“系临安府籍定铺户一十名,监视钚销,交付作匠”。这十名铺户应该是临安府从金银行会中选拔的,他们轮流当差,工作的内容是,每日开工时,文思院作坊将“合用金银,各支一色,令铺户看验色额、秤盘;遇晚收作,令铺户将器物再行看验,元色额秤盘数足,方得入库,同专、副封锁”。[21]这是官府利用金银铺户商人的专业技能,对官营作坊的生产从原料到成品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。在这些官营作坊从事生产的手工工匠多数是按“匠籍”雇佣来的,估计行户在此当差也能领取相应的报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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